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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武术之窗

 
 
   荣获中国武术位制名单
 
 
  2000年11月20日第四次全国武术工作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武术协会的组织建设,强化项目管理,维护会员利益,保障武术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中国武术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武术协会会员制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团结全国的武术工作者和爱好者踊跃参与武术活动,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推动武术运动在我国的普及和提高。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中国武术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四条   单位会员分为区域性单位会员和专业团体单位会员两大类。

区域性单位会员系指对其所辖区域和行业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职能的武术机构和组织,主要包括: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武术协会;

       (二) 各行业体协的武术协会或武术组织;

       (三)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武术组织;

       (四) 省辖市(地)及县级武术协会。

       第五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各行业体协,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武术协会或武术组织,省辖市(地)、县级武术协会或武术组织,均可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的区域性单位会员。

      第六条   专业团体单位会员系指在武术专业训练、技术技能和理论培训、产业开发等方面具有专项

职能的武术团体或武术组织。

专业团体单位会员按其性质分为 A、B、C三类。

A 类系指受国家及各省直辖、自治区、市体育主管部门直接领导或委托,承担培养高水平武术人才任务的单位或部门,包括: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行业体协,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所属的优秀武术

运动队;

      2、各体育院校武术系或武术专业等教学部门。

B类系指各区域性单位会员所属的各类武术机构或武术组织,包括:

      1、武术单项拳种,注册人员在50人以上;

      2、厂矿企事业单位的武术协会或组织,注册人员在50人以上;

      3、普通高校的武术协会或组织,注册人员在50人以上;

      4、其他情况类似的武术组织。

C类系指由民间创办、具有经营性质的单位和组织,包括:

      1、具有一定规模和较正规办、学条件的武术馆(校、院),常年在校馆(院)学生在200人以上;

      2、具有一定规模和教学条件的武术俱乐部、武术培训中心等,常年学员在50人以上;

      3、具有规范的生产条件和一定生产规模的武术器械、服装生产厂家;

      4、其他热心支持、资助武术事业的单位或组织。

      第七条 专业团体单位会员应是具有较高管理水平、较好的工作业绩、在地方享有较高声望、在武术界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的武术团体或组织。凡符合相关入会标准和条件的单位,首先提出申请.经所在地武术协会或区域性单位会员推荐、中国武术协会审核批准后,可成为中国武术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入会范围:

      (一)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行业体协、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省辖地(市)级武术协会或相应武术组织中担任副秘书长以上的人员;在县级武术组织或相应武术组织中担任秘书长以上的人员;

       (二) 具有中级以上武术专业职称的教师和教练员;

       (三) 具有武术段位5段以上者(含5段)

       (四) 国际级武术裁判员、国家级武术裁判员(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一级武术裁判员);

       (五) 达到武英级和一级武士的运动员:

       (六) 各武术拳种的传人或代表人物;在省、地、县有较大影响者;在武术活动中有突出贡献者;

       (七) 在校学生200人以上的武术馆(校)的武术馆(校)长、副馆(校)长及骨干教练员;武术俱乐部、武术培训中心的主要负责人及骨干教练。要求:①参加过全国或省级以上的比赛;②向省市(地)优秀运动队或业余体校输送过运动员;③获得过省市(地)各级行政管部门的表彰;④热心资助过武术工作。

       (八) 其他为支持武术事业做出过贡献的个人。

       第九条 凡承认中国武术协会章程、思想作风正派、热心武术运动、符合第八条入会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中国武术协会,成为中国武术协会个人会员。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会员者,首先应成为当地区域性单位会员或武术组织的会员,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各类武术活动。中国武术协会对年龄在18岁以下和60岁以上的个人会员,在入会、年度注册、参加武术活动和比赛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

第三章 会员入会管理

第十条 区域性单位会员申请入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辖地(市)、县级的武术协会和武术组织,须经当地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各行业体协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武术协会和武术组织,须经本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二) 承认中国武术协会章程;

      (三) 具有较完善的工作机构和一定数量的会员;

      (四) 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五)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一条 区域性单位会员申请入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加入中国武术协会的入会申请书;

     (二) 当地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批准件;各行业体协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武术协会或武术组织应提交本行业体育协会或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 本协会或组织的章程;

     (四) 本协会或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协会名称B办公地点、业务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下辖单位会员个数和个人会员人数、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五) 副秘书长以上人员名单;秘书长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六) 按要求填报的相关表格。

     第十二条 专业团体单位会员申请入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承认中国武术协会章程;

     (二) 有比较规范、完善的章程和组织管理机构,拥有规定的会员或学员人数;

     (三) 热心支持武术事业,积极发展会员;

     (四) 有固定的活动场所;

     (五) 拥有符合有关规定、与本团体的规模相符的合法资产;

     (六) A类专业固体会员的优秀运动队要有专职管理人员和一定数量的运动员;

     (七) B类专业团体会员要有主管部门,以及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负责人;

     (八) C类专业团体单位会员要具备法人资格,或有主管部门以及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负责人。

     第十三条 专业团体单位会员申请入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加入中国武术协会的入会申请书;

     (二) 本协会或组织的章程文本;

     (三) 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件;

     (四) 本协会或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协会或纽织名称、办公或活动地点、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管部门负责人、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会员或学员人数等;

     (五) 法定代表人或主管单位负责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六) 按要求填报的相应表格。

     (七) A类专业团体会员的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名册以及与其签订的合同书。

     第十四条 申请成为个人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承认中国武术协会章程;

     (二) 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 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申请成为个人会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成为中国武术协会个人会员的入会申请书;

     (二) 本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两寸照片两张;

     (三) 本人基本情况,包括工作单位、职务职称、政治面貌、工作年限、从事武术活动年限和情况、加入当地武术协会或组织的时间、所担任职务、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四) 按要求填报的相关表格。

第十六条 入会程序:

     (一) 区域性单位会员入会,按县、市、省逐级申报,最后向中国武术协会递交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中国武术协会审核批准后,颁发会员证书,即可成为中国武术协会的单位会员;

     (二) 专业团体单位会员入会,须经当地区域性单位会员或武术协会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向中国武术协会递交入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中国武术协会审核批准,颁发会员证书,即可成为中国武术协会的单位会员;

     (三) 个人会员入会,须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单位会员或武术协会提交入会申请(如当地没有基层会单位或武术协会组织,可向其上一级单位会员或武术协会提交申请),经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中国武术协会审核批准,颁发会员证书,吸收为中国武术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 有证明其宗旨、业务范围和行为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者;

     (二) 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同一级区域性单位会员;

     (三) 责任人或个人申报者正在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

     (四)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者;

     (五) 国家法律、行政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者。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区域性单位会员的权利:

     (一) 有代表本地区和本系统参加中国武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

     (二) 有对中国武术协会工作机构和负责人进行推选、提出罢免的权利;

     (三) 有参与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通过协会工作各项议程的权利;

     (四) 有监督中国武术协会日常工作进程的权利;

     (五) 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六) 有管理本辖区或本系统内武术工作的权利;

     (七) 有代表中国武术协会组队参加国际比赛的权利;

     (八) 有优先参加中国武术协会举办的相关比赛和活动并享有优待的权利;

     (九) 有申请举办(或承办)中国武术协会的相关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十) 有申请获得组织武术段位考评资格的权利;

     (十一) 优先、优惠获得中国武术协会的资料、技术指导、咨询以及纪念品、 资证品和其他有关物品的权利;

     (十二) 有为武术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权利;

     (十三) 有退会的权利。

     第十九条 区域性单位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中国武术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作出的各项协议,维护中国武术协会的声誉;

     (二) 按时交纳会费;

     (三) 按时向中国武术协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比赛的完成情况,自觉接受中国武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四) 积极宣传、组织和推动本辖区或本系统内的武术活动;

     (五) 积极支持和参加中国武术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六) 积极发展本辖区或本系统内中国武术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做好各种服务工作;

     (七) 努力提高本辖区或本系统内武术运动水平,加强与中国武术协会中其他单位会员的学术交流活

动;

     (八) 积极承担中国武术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第二十条 专业团体单位会员的权利:

     (一) 有优先参加中国武术协会举办的相关比赛和活动并享有优惠的权利;

     (二) 有申请承办中国武术协会组织的各类全国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三) 有申请获得组织武术段位考评资格的权利;

     (四) 有优先、优惠获得中国武术协会的资料、技术指导、咨询以各种纪念品、资证品和其他有关物

品的权利;

     (五) 有为武术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权利;

     (六) 有监督中国武术协会的工作并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七) 从事武术活动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武术协会的维护和协助;

     (八) 有退会的权利;

     (九) A类专业团体单位会员还享有以下权利:

     1、有参加中国武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

     2、有对中国武术协会工作机构和负责人进行推选、提出罢免、参与制定章程、审议协会各项工作议程的权利;

     3、有代表中国武术协会参加国际比赛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专业团体单位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中国武术协会章程,执行协会作出的各项决议,维护中国武术协会声誉;

     (二) 按时交纳会费;

     (三) 积极支持和参加中国武术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四) 在本地或本单位积极宣传和开展武术活动;

     (五) 积极发展中国武术协会个人会员,并为其做好服务工作;

     (六) 积极承担中国武术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七) 重德守纪,认真维护本会及各级武术组织的团结;

     (八) A类专业团体单位会员还具有以下义务;

      1、按时向中国武术协会提交年度活动计划和重要比赛的完成情况,接受中国武术协会的指导和检查;

      2、积极培养高水平运动员并必须参加中国武术协会指定的比赛和活动;

     (九) C类专业团体单位会员在能力许可范围内,要积极支持和资助中国武术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 有参加中国武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

     (二)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 有对中国武术协会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 有优先参加中国武术协会及其单位会员组织的比赛和活动并享有优惠权利;

     (五) 有优先获得中国武术协会有关资料的权利;

     (六) 有代表中国武术协会参加国际比赛的权利;

     (七) 有监督中国武术协会各项工作的权利;

     (八) 从事社会武术工作中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武术协会的维护和协助;

     (九) 有退会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中国武术协会的章程及有关规定,积极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关心和支持武术事业的发展,积极组织、参与和推动所在地的武术活动;

     (三) 认真完成中国武术协会交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四) 按时交纳会费;

     (五) 重德守纪,积极维护中国武术协会及各级武术组织的团结和中华武术的声誉。

五章 会 费

     第二十四条 凡中国武术协会的会员,必须向中国武术协会交纳年度会费。

     第二十五条 中国武术协会会员须于每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之间将下一年度会费交中国武术协会。

     第二十七条 会费标准:

     (一) 区域性单位会员的年度会费为300元人民币;

     (二) A类和B类专业团体单位会员的年度会费为3O0元人民币;

     (三) C类专业团体单位会员为经营性单位会员,其年度会费标准为:

      1、会员或学员人数50人至100人,年度会费为1500元人民币;

      2、会员或学员人数100人至200人,年度会费为3000元人民币;

      3、会员或学员人数200人至500人,年度会费为6000元人民币;

      4、会员或学员人数500人至1000人,年度会费为12000元人民币;

      5、会员或学员人数1000人以上,年度会费为20000元人民币。

      6、武术器械、服装生产企业根据生产规模,年度会费在3000元至10000元之间。

      (四) 中国武术协会个人会员的年度会费为20元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 会费缴纳办法:

      (一) 区域性单位会员的会费,直接缴中国武术协会;

      (二) 专业团体单位会员的会费,直接缴中国武术协会;

      (三) 个人会员的会费,可上缴户藉所在地的中国武术协会单位会员或武术协会(如当地没有单位会员或武术协会,可上缴上一级中国武术协会单位会员或武术协会)并进行有效登记,由中国武术协会单位会员或武术协会转交中国武术协会。

      第二十八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会费均由中国武术协会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使用范围。中国武术协会对收取的会费实行分级按比例返还的方法,以支持各地武术事业的不断发展,弥补经费的不足。具体返还比例为:基层单位会员30%;县级单位会员15%;省级单位会员20%;中国武术协会35%。

      第二十九条 中国武术协会对会员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监督和管理,确定会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 社会武术工作的事业性经费开支;

      (二) 各级会员组织举办武术比赛和有关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三) 举办相关武术培训的补贴性开支;

      (四) 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予以奖励;

      (五) 与武术事业密切相关的其他开支。

第六章 注册管理

      第三十条 中国武术协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须按时在中国武术协会进行年度注册。年度注册时

间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15日。

      第三十一条 单位会员年度注册须按中国武术协会的要求提交注册材料及填报相关表格。

      第三十二条 未进行连续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会员,视为会员资格暂停。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中国武术协会对成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一) 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会员,授予中国武术协会先进单位会员等荣誉称号;

     (二) 对在武术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中国武术协会先进个人会员称号;对于做出特殊贡献的,授予特殊贡献奖;

     (三) 授予以上荣誉称号的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并在中国武术协会举办的武术比赛及活动中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中国武术协会对违反协会有关规定的会员进行处罚。

      (一) 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中国武术协会批准,其会员资格暂时停止:

      1、不按时缴纳会费者;

      2、违反中国武术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

      3、在六个月内不组织开展任何武术比赛和活动者;

      4、三年中不参加中国武术协会组织的任何比赛和活动者;

      5、其他违反规定,对武术事业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会员资格暂时停止:

      1、不按时缴纳会费;

      2、违反中国武术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

      3、一年内不参加任何武术活动者;

      4、其他违反规定,对武术事业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 会员资格暂时停止期间,其权利和义务同时停止。

     (四) 中国武术协会对暂停资格的会员明确限定纠正期限,在期限内得以纠正者,其会员资格予以恢复;在期限内未纠正者,中国武术协会将作出进一步处罚。

     (五)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国武术协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2、严重违反中国武术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中国武术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者;

      3、有损武术界的团结,造成恶劣影响者;

      4、被当地民政部门取缔或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者;

      5、其他违法乱纪造成恶劣影响者;

     (六) 会员资格被取消后,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取消。

     (七) 会员违反中国武术协会其他有关规定的,均按照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退会与重新入会

第三十五条 退会:

      (一) 中国武术协会会员有退会的权利和自由;

      (二) 单位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中国武术协会,在相关问题处理完毕后,退会方可认定;

      (三) 个人会员退会,由本人向所在地单位会员提出要求后即可退会;

      (四) 会员退会后,以前享有的中国武术协会的会员权利和义务同时丧失。

第三十六条 重新入会:

     (一) 会员退会后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又重新要求成为中国武术协会会员,均视为重新入会.

     (二) 已退会的原会员要求重新入会,在失去会员资格6个月后方可提出申请;

     (三) 在办理重新人会时,须对要求重新入会的理由作出说明,并重新申报入会材料,其报批程序与首次入会程序相同;

     (四) 重新入会者,首年度须缴纳原年度会费200%的重新入会费;

     (五)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原会员,如要求重新入会,须经中国武术协会专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入会;

     (六)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原会员要求重新入会,应在失去会员资格一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七)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原会员在办理重新入会时,须对被取消资格的问题的的整顿改进情况作出说明,并附以当地相关部门的证明意见,经中国武术协会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其报批程序与首次入会程序相同;

     (八)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原会员重新入会时,首年度须缴纳原年度会费300%的重新人会费。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武术协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中国武术协会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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